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8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8号(园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