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96民初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宝姿日化(湖北)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代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凯,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宝姿日化(湖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与被告宝姿日化(湖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