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467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晨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福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董事长。
原告吴华与被告福清市晨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吴华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