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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856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856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魏思格,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66号太平洋城10-12号楼二层连接体部分。

法定代表人:查稳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富侨休闲会所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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