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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与长宁县周严骏内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5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与长宁县周严骏内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长宁县周严骏内衣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5民初76号原告: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华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植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51999112998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5201310015168。

被告:长宁县周严骏内衣广场,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天能路*****号。

经营者:周严骏。

原告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宁县周严骏内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6月19日以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头市时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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