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744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跃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天下景城幸福里2单元201(1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荣。
被告:王荣,女,汉族,1986年11��2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葛康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跃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荣、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