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74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英莱特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东。
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英莱特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孔玮于2018年6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