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民初3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州区百安大道三圆眼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何朝华,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号,注册号500101605409663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三全,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百安大道三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