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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终1183号
案件名称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顿春财,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顿春财,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严岳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严岳忠。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没有侵犯注册号为17780789号、17780885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1.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珠海大众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5日,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2日,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均比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成立时间更早,也更早使用广州大众搬家的字样进行宣传。

2.注册号为17780789号“大众搬屋”的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

注册号为17780885号“大众搬屋DAZHONGREMOVING”的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1月28日。

上述两个商标的申请日期均在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注册之后,且内容均为大众搬屋,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企业名称毫无关联。

3.注册商标“大众搬屋”中的“搬屋”为搬家公司的基础特点,以“大众搬家”作为关键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以搜索到356家公司,以“大众搬屋”为关键词,可以搜索到64家公司。

上述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注册时间要早于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和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因此“大众搬屋”、“大众搬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

同样,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大众搬家”的字号是从2013年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要求,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无权禁止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正当使用。

二、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没有侵犯注册号为7328345号、11463395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注册11463395号商标“”,但该图形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的有明显差异。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注册7328345号商标“”,但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只有包裹投递;

码头装卸;

商品打包;

拖运四项。

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经营的搬家服务并无重叠之处,且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从未单独使用“大众”二字作为宣传,都是使用“大众搬家”字号,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大众搬屋”,在字号上也同样存在显著差异。

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作为宣传,是因为公司名称中就有“大众搬家”,而“”与“”无论从字形上,还是字体排列上,均有显著的差异,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并没有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

三、即使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侵犯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权益,一审法院判令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

一审中,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未对其主张的商标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也无法举证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因此有实际的获利。

在没有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赔付金额为120000元明显过高,二审法院应该予以调整。

二审当庭补充如下理由:四个涉案注册商标并不属于驰名商标,一审法院认定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在广州房屋搬迁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认定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对企业字号的使用攀附大众搬屋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在广州房屋搬迁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其次,即使广州大众搬屋公司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也不代表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在公众领域被广泛知晓。

四个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晚,也没有任何作为驰名商标的受保护记录。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在公众领域被广泛知晓应当由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举证,而不应由一审法院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做出主观的判断。

被上诉人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辩称,一、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侵害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1.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涉案商标极为近似,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无法区分;

2.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恶意使用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已经使用的商标“大众”,异地工商注册后立即在广州经营,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

3.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百度付费推广、微信、车辆装潢等多种渠道,使用被控侵权商标投放广告;

4.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搬运、搬迁类别曾申请“大众搬家”商标,该商标被驳回受理,同时其在非搬运、搬迁类别,再次申请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图形+大众搬家+DAZHONGSERVICE”,使用的类别为39类,获得注册后却在搬运、搬迁行业使用,恶意明显。

二、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实际自20世纪90年代已经开始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同时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于20世纪90年代也曾经将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注册,该商标持续使用至今。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其实际经营者、个人曾获得几十个行业奖项,且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交有关奖项证书的部分证据,涉案注册商标实际上在涉案行业中持续使用,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关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的问题,由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恶意侵权,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经市场调查和侵权取证,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恶意侵权造成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市场份额下降、商誉受损,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请求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受损的程度。

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使用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停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使用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字号;

3.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销毁带有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商标或字号的产品宣传标语、资料、店面招牌、车辆装潢等侵权工具;

4.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在“人民日报”“羊城晚报”及其“网站首页”(××)(××)作出承认侵权声明,向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公众误解和不良影响;

5.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赔偿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6.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赔偿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因主张合法权利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4万元;

7.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6日,经核准注册第732834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裹投递;

码头装卸;

商品打包;

拖运(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止。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还经核准注册第1146339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搬运;

货运;

搬迁;

运输;

汽车运输;

物流运输;

运输预订;

商品打包;

拖运;

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止。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还经核准注册第1748858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9类:拖运;

马匹出租(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还经核准注册第17780789号“大众搬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9类:拖运(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还经核准注册第17780885号“大众搬屋及拼音、英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9类:拖运(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2017年8月2日,第11463395号“”商标被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大众搬屋”品牌在2014年获得“中国搬迁市场领导品牌”荣誉称号。

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经营范围为道路运输业。

珠海大众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5日,经营范围为:搬迁、运输、运送家具、家具拆装、普通货运、起重设备租赁。

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2日,经营范围为:装卸搬运;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

2016年7月8日,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代理人温丽莉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卢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甘志超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运行网页浏览器,在菜单栏点击“工具”,在弹出菜单选中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弹出窗口;

在弹出窗口点击“删除”。

二、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键入回车,在弹出网页搜索栏输入“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点击“百度一下”,弹出搜索结果网页。

三、在弹出网页点击“查看更多”,弹出网页。

四、在弹出网页点击××,弹出网页。

五、在弹出网页点击“广州大众搬家简介”,弹出网页。

六、在弹出网页点击“关于我们”,弹出网页。

七、在弹出网页点击“联系我们”,弹出网页。

上述操作过程中,温丽莉使用键盘PrintScreen键截取了计算机屏幕图像十二幅,分别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然后打印该文档得到打印资料十二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2070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内容。

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首页左上角使用了“”标识,网页的“介绍”“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等子栏目下多处使用“大众搬家”字样,首页登载搬家总机400-0000-134;

广州总部02082834567。

根据(2016)粤广海珠第20755号公证书公证内容显示,××网站的备案编号为粤I**备15099427号-1,主办单位为珠海大众公司。

2016年10月19日,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代理人温丽莉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卢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甘志超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运行网页浏览器,在菜单栏点击“工具”,在弹出菜单选中清除上网痕迹,弹出窗口;

在弹出窗口点击“立即清理”。

二、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输入“××”,键入回车,弹出网页。

三、在弹出网页点击“关于我们”,弹出网页。

四、在弹出网页点击大众简介,弹出网页。

五、在弹出网页点击“企业文化”,弹出网页。

六、在弹出网页点击“服务区域”,弹出网页。

七、在弹出网页点击“联系我们”,弹出网页。

八、在弹出网页点击“联系方式”,弹出网页。

上述操作过程中,温丽莉使用键盘PrintScreen键截取了计算机屏幕图像十三幅,分别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然后打印该文档得到打印资料十三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3180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内容。

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网站页面的最上端左上角有“大众搬家”字样,并在“首页”“关于我们”等子栏目下多处使用“广州大众搬家”字样。

在“企业文化”栏目下有“广州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字样,网站多处页面最下方的二维码正中央使用“”标识,首页中车辆图片上使用了“”标识。

另,首页显著标示“要搬家,立即拨打02082834567”。

根据(2016)粤广海珠第31804号公证书公证内容显示,××网站的备案编号为粤I**备15058506号-1,主办单位为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

2016年7月8日,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代理人温丽莉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卢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甘志超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和网络进行了下述活动:一、在手机主屏幕点击“微信”,进入微信登陆界面;

二、在登陆界面账号栏输入“1945223514”,在密码栏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微信界面;

三、在微信界面点击“通讯录”,在通讯录界面点击“公众号”,弹出公众号列表界面;

四、在搜索栏输入“大众搬屋”,弹出搜索结果;

五、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弹出公众号页面;

六、在公众号页面点击“账号主体”,弹出页面;

七、返回公众号页面,点击公众号头像,弹出大图。

上述过程中,温丽莉对手机屏幕进行了截图操作,截得手机屏幕截图九幅,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手机屏幕截图打印附公证书后。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2074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内容。

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广州大众搬屋公司”使用的头像为“”标识,其注册主体为珠海大众公司,公布的服务电话为020-828××××7。

2016年7月8日,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代理人温丽莉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卢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甘志超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和网络进行了下述活动:一、在手机主屏幕点击“微信”,进入微信登陆界面;

二、在登陆界面账号栏输入“1945223514”,在密码栏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微信界面;

三、在微信界面点击“通讯录”,在通讯录界面点击“公众号”,弹出公众号列表界面;

四、在搜索栏输入“广州大众搬家”,弹出搜索结果;

五、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弹出公众号界面;

六、在公众号页面的“关于我们”菜单点击“微官网”,弹出页面;

七、在公众号页面的“关于我们”菜单点击“大众简介”,弹出网页;

八、返回公众号页面,点击公众号头像,弹出大图。

上述过程中,温丽莉对手机屏幕进行了截图操作,截得手机屏幕截图十五幅,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手机屏幕截图打印附公证书后。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2074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内容。

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使用的头像为“”标识,页面二维码正中央和页面车辆图片使用“”标识,公布的服务电话为020-828××××7。

一审法院认为: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一审法院在审理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裁判。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依法取得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第17488583号、第17780789号、第1778088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他人未经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珠海大众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使用“”标识,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比较,“大”“众”二字字体基本一致,只是中间手托房屋图样有细微差别,二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珠海大众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标识中所使用的图案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只有细微差别,二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未经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请求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停止使用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标和标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大众搬家”作为企业字号是否侵犯了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在广州房屋搬迁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广州房屋搬迁市场,“大众”二字与“”标识已为广州市范围内消费者所熟知,在广州市场内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商誉,消费者在房屋搬迁时看到“大众”二字和“”标识就会当然的和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相联系,珠海大众公司虽成立于广东省,但其成立后不久即成立了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和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类似,且珠海大众公司和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均突出使用“大众搬家”、“广州大众搬家”字样,所留的服务电话020-828××××7为广州区域的电话,珠海大众公司官方网站的域名××的核心部分即其服务电话,故一审法院认为珠海大众公司虽在广东省登记注册,但其服务区域主要是广州市,其对企业字号的使用攀附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其企业字号“大众搬家”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注册商标中的“大众”、“大众搬屋”文字构成近似,在广州房屋搬迁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服务为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所提供。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侵犯了第7328345号、第17488583号、第17780789号、第17780885号的商标权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不得在字号中使用“大众搬家”字样。

关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请求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销毁带有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商标和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字号的产品宣传标语、资料、店面招牌、车辆装潢等侵权工具,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未能提交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实体资料和工具上使用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请求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媒体刊登承认侵权声明、向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公众误解和不良影响,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对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禁止已经可以保护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一审法院依法酌定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经营方式及规模、被侵害注册商标的品种、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包括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诉讼请求超出人民币120000元外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和标识;

二、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大众搬家”作为其字号;

三、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大众搬屋公司赔偿人民币120000元(含合理开支);

四、驳回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提交2份证据:证据1,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商标详情,拟证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商标注册公告时间在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成立时间之后。

证据2,大众搬家及广州大众搬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搜索情况,拟证明大众搬家这一公司名称在全国范围及广州范围被广泛使用。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和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均不能完整显示出“大众搬家”的意思表示,第17780789号和第17780885号注册商标中的中文文字为“大众搬屋”,与“大众搬家”不一致,故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字号上没有构成侵权。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由于国家工商登记系统将公司登记以行政区划做分隔,因此同样的字号可以在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行注册。

同时在注册后开办分公司不再进行字号查重,因此工商登记极易造成侵权者以合法登记的形式侵害权利人在先商标或商号、字号,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系在先权利人。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提交9份证据。

证据1,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发展历史沿革梳理;

证据2,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前身企业工商信息;

证据3,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前身企业注册商标证;

证据4,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前身企业商标查询结果。

证据1-4拟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涉案商标的历史使用情况及其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的关系;

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是涉案商标的现持有人,是原历史商标的关联企业;

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可以知道涉案商标。

证据5,侵权线索邮件;

证据6,邮件附件的图片;

证据7,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微信公众号截图;

证据8,珠海大众公司注册商标查询结果。

证据5-8,拟证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恶意使用涉案商标,且持续恶意侵权。

证据9,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维权工作登记表,拟证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为维权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一审判决金额并未过高。

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中公司成立的内容予以确认,对奖项内容不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上述证据中的公司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有关联性。

大众企业集团公司的商誉、商标因其公司注销而消亡,不能由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承受其商誉、商标,不能证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知名度。

对证据5-8,无法确认核实照片的真实性,且照片中的图形与涉案商标不一致。

对商标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不能证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对证据9的真实性认可,但登记表中的大部分内容是针对百度公司,并非针对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

经查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提交的侵权车辆的图片,是其自行制作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且该图片所在的邮件显示的收件时间是2017年11月2日,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属于新证据,综上,本院对该图片不予采纳。

另查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主张其诉请的是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并明确主张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侵权的载体是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运输车辆。

本院认为,根据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在起诉状中的诉请主张及二审的确认,本案应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故根据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是否侵犯第17780789号、第17780885号、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责任承担问题;

2.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侵犯第17780789号及第177808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第17780789号“大众搬屋”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第17780885号“大众搬屋+DAZHONGREMOVING”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28日,而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公证取证时间为2016年7月8日及10月19日,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商标尚未核准注册,且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起诉主张保护的权利商标中并未包括上述商标,故一审法院认定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侵犯了第17780789号、第177808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另,第17488583号“”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起诉主张保护的权利商标中亦未包括该商标,故一审法院认定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侵犯了第174885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误,本院一并予以纠正。

关于是否侵犯第7328345号及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已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认定被撤销,且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亦提交了“大众搬屋”被评为中国搬迁市场领导品牌的荣誉证书,再结合广州大众搬屋公司网站中的宣传及展示的工作成绩,可以认定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在广州地区搬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首先,关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被控侵权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包括商品打包、托运等,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包括搬运、搬迁、商品打包、拖运等,而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搬家服务上,两者属于类似服务。

被控侵权标识“”与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商标相比,与第7328345号“”商标仅在中间图形中“手”的托举方向及着色上存有不同,两者构成近似,在搬家服务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搬家服务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有关,造成混淆,故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标识“”中的“大众”文字及手托举房屋的图形都是该被控侵权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手托举房屋的图形与第11463395号“”商标仅存在“手”的托举方向及着色的不同,被控侵权标识“”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与第11463395号“”商标构成近似,结合第11463395号“”商标及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在广州地区搬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搬家服务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搬家服务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有关,造成混淆,故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标识“”与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商标相比,被控侵权标识“”中的“大众”文字及手托举房屋的图形是该被控侵权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上述三个商标标识中手托举房屋的图形仅存在“手”的托举方向及着色的不同,第7328345号“”商标中“大众”的字体与被控侵权标识“”中“大众”的字体相同,结合第11463395号“”商标及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在广州地区搬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搬家服务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搬家服务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有关,造成混淆,故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上诉主张没有侵犯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使用“大众搬家”字号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均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同的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均不得超越其权利边界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珠海大众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5日,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2日,而第7328345号“”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是2013年11月28日,故而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成立时将“大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合理性,但上述大众系列商标随着多年的宣传与使用,在广州地区的搬迁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搬迁领域提及“大众”,消费者通常会将其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联系在一起,且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并未对其企业名称进行规范使用,其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的“大众搬家”“广州大众搬家”字样,明显具有攀附上述大众系列商标商誉的恶意,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故而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将与涉案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大众”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侵犯了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主张在先使用企业名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一审诉请主张的是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停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使用与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字号,其并未主张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不得使用“大众搬家”作为字号,且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本身并不违法,判决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停止使用“大众搬家“作为其字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在二审中明确主张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侵权的载体是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运输车辆,但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提供的显示有被控侵权车辆的图片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图片中的车辆属于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所有,故本院对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关于要求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在运输车辆上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字样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根据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及未规范合理使用企业名称等因素,依法判定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应在官方网站页面、微信公众号上停止突出使用“大众搬家”“广州大众搬家”字样。

关于争议焦点2,因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也难以确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经营方式及规模、被侵害注册商标的种类、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单方面认定赔付120000元明显过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珠海大众公司、珠海大众广州分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有不当之处,本院纠正后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判项;

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官方网站页面、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大众搬家”“广州大众搬家”字样;

三、驳回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450元。

上述受理费已由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预交,诉讼中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同意由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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