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终3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泸州老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新马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冯小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耀,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新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钟元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耀,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老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酒厂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泸州老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酒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耀,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老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酒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老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酒厂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老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酒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泸州老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酒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