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5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177号2幢7楼705-1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官任路4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