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9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兆晨鲜果超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七里二区*排*户(08)。
经营者:刘天义,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实际经营者:张文波,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兆晨鲜果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