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718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江南市场德千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88号E区(南服务区*****号)。
经营者:田桂凤。
被告: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焦飞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江南市场德千百货商行、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