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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江南市场德千百货商行、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81民初7186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江南市场德千百货商行、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江南市场德千百货商行,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718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江南市场德千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88号E区(南服务区*****号)。

经营者:田桂凤。

被告: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焦飞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江南市场德千百货商行、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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