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9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望岳小区客来悦百货中心,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望岳A区**号楼南(08)。
经营者:张圣恩,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喜事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