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14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T。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韩雷家店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谷河路公路局楼下,注册号341225600243996。
经营者:韩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韩雷家店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