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6391号 原告:浪莎浪纱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优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34组。
经营者:徐丽军。
原告浪莎浪纱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优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浪纱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浪莎浪纱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