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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7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11民初2647号
案件名称2647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吴小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2647号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波,女,1978年2月19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盛,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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