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8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胡玉霞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长葛市市区新华路西段南侧。
经营者:胡玉霞,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胡玉霞配件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