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民初657号
案件名称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657号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2。

法定代表人:侯建彬,经理。

被告: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邓庄南路南侧,友谊路西侧的土井村盛景创业园T01地块1号楼3层A3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荣。

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