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5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振兴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鲁山县钢厂路口西2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46JJDXJ(1-1)。
经营者:王长庆,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飞,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振兴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