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608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富国,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富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