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5民初5972号申请人: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DAUFA2F),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北辛庄村裕泰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纲。
被申请人一: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TAEM089),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北三道南侧、东五街东侧(洪泽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立。
被申请人二:淮安优活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1HDPJ4A),住所地在淮安市涟水县兴五路北侧、旺旺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程伟伟。
被申请人三:淮安市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N33YR19),住所地在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凯。
申请人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淮安优活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淮安优活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淮安优活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