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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与黄书勇、广州梵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5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与黄书勇、广州梵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梵途贸易有限公司;黄书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59号原告: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庞丽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梵途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C4476。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黄书勇,男,汉族,1995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梵途贸易有限公司、黄书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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