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59号原告: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庞丽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梵途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C4476。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黄书勇,男,汉族,1995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梵途贸易有限公司、黄书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深圳市泰丰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