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68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禹兴老狼大盘鸡饭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江山路长柳路南侧钢结构两层临街门面1楼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禹兴老狼大盘鸡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