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26号原告:金富士家具(鹤山)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周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汉飞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坦东北华路北侧E08之一(2)地块6座。
法定代表人:金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月晶,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富士家具(鹤山)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汉飞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金富士家具(鹤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富士家具(鹤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富士家具(鹤山)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金富士家具(鹤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