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32号原告:王兴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淘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九龙广场29号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佳佳。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平顶山市淘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