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899号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济河办骞益文体用品商店。
经营场所:泗水县人民路中段路东。
经营者:张虎。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济河办骞益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