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745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726561。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天池卫浴城,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凤凰街道办事处光明路北段路东正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4MA3DN3BR96。
经营者:李玉军。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野县天池卫浴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