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367号原告:泉州市安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游乐园A区I段。
法定代表人:戴雄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原,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福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传榜。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安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福韵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安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安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安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安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