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6民初1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县阔佬新天地门市,住所地朔州市应县新建东街路南(辽代街对面)。
经营者:范胜国。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应县阔佬新天地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