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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9民初6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初6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宝。

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11号。

负责人:叶建潮。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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