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61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华颖文体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号,注册号:350581600026695。
经营者:吴丽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华颖文体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张东亚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洪颍雅书 记 员 张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