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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宇凡便利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408号
案件名称弋江区宇凡便利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弋江区宇凡便利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弋江区宇凡便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塔影村晋村。

经营者:陶文俊,女,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春宝,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弋江区宇凡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以其已与弋江区宇凡便利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弋江区宇凡便利店同意。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弋江区宇凡便利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均由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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