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28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榜明超市,经营地址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村,经营者陈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榜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