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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537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37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太宝。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陶连生。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孔玮已与被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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