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47号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办事处九龙工贸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涂宏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硕硕,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1号院3号楼1单元3层4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杰,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40号7号楼2单元2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胡国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君,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大成模具有限公司、河南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