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24号原告:黄森球,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威创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路37号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补小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森球诉被告中山市威创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森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森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