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嘉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崔海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峄城区阴平供销合作社生资二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驻地。
负责人:王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嘉旺肥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阴平供销合作社生资二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烟台嘉旺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全部案款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2019)鲁0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