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2214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3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武样明视达眼镜店,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西侧天丰综合楼欧亚达国际广场负*层***号档口。
经营者:毛武样,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武样明视达眼镜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