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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顺发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983号
案件名称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顺发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顺发家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983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屹,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顺发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号交易广场B馆,经营者李涌喜,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桂岭镇。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顺发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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