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5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沭南药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中路与北京北路交汇处(乐视体验店旁)。
投资人:赵连英。
被告:赵连英。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阳,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沭南药店、赵连英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沭南药店、赵连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