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45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绘水艺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4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庸。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亚萨合莱保德安公司)与被告南通绘水艺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亚萨合莱保德安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诉讼请求2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亚萨合莱保德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