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898号原告:李科洪,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福临门糖果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郯城县马头镇南园街。
经营者:刘玉玲,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马头镇西园村***号。
被告:郯城七彩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马头镇糖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
原告李科洪与被告郯城县福临门糖果批发部、郯城七彩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李科洪于2018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科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科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