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769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索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下坝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358。
法定代表人:任帅。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索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