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6民初3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师大书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08号科苑小区,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号。
经营者:夏本富,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墨业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师大书店(以下简称师大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得阁墨业公司在师大书店购买了100g、250g、500g三种不同型号的墨汁,一得阁墨业公司陈述上述三种型号墨汁与其墨汁是同类产品,外包装一致,并且外包装上均擅自使用了一得阁墨业公司核准注册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一得阁”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但是上述三种型号墨汁均不是一得阁墨业公司生产。
一得阁墨业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分三个案件提起诉讼,因如若侵权,上述三种型号墨汁也仅是侵害相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8)皖06民初3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崔晓光审 判 员 范向阳审 判 员 李向荣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郑泽恩书 记 员 陈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