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新明日化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2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新明日化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新明日化办公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5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新明日化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号响石花园*期**********栋***号。

投资人:林珍。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株洲新明日化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