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47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春秋办公文体超市。
经营者:马峰。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春秋办公文体超市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