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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戴花园店、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202民初2351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戴花园店、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戴花园店,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202民初235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告: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戴花园店,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总部经济港(万福北路龙潭大街交汇处)。

负责人:尹克伟。

被告: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尹克伟。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戴花园店、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戴花园店、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戴花园店、莱芜市福临万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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