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民初15308号 原告:美丽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
法定代表人:陈妙瑛。
委托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楚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函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玮。
委托代理人:扈泉城,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丽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艺术公司)与被告广州函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函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丽艺术的委托代理人李治国,被告函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扈泉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丽艺术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7月7日取得了第4072721号“BeautyTech美麗兿術”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教育、提供有关于化妆、美容及美容护理的培训,有效期限自200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
原告于2001年由知名艺人陈妙瑛博士创立,创校至今已有超过万学院,是香港乃至中国大陆地区首创同时以化妆、发型、美容、美甲整体形象为重心的殿堂级学府。
在陈小姐多年的精心经营下,该品牌在美妆、美容教育培训行业已为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美妆、美容的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BeautyTech”标识,采用代理商加盟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销其美妆、美容教育培训服务及美妆、美容产品,同时印刷了大量使用“BeautyTech”标识的宣传品向全国发散。
2017年8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两名公证员的陪同下来到广州市天源路广汕一路19号汇东假日酒店“BTT持久美妆新风向大会”现场,对活动现场及现场取得的宣传品进行了公证。
随后原告发现被告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使用“BeautyTech”标识以及与其高度近似的“BEAUTITECH”标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并使用微信等网络工具实施侵权行为,后原告对被告的微信号×××及BeautiTech_1314分别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在济南、成都等多地开展了宣讲活动,加盟代理商高达数百名,代理商加盟单价为18600元。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07272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犯原告第4072721号商标专用权的宣传材料;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在《南方日报》中缝以外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函秋公司辩称:我方使用的“人脸图像加‘BEAUTYTECH’”“BEAUTITECH”等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进而不会侵害美丽艺术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1、判断能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系英文单词“Beauty”“Tech”的组合,在英语中,上述单词及组合并非臆造词汇,均属于公众熟知的描述性词汇,即汉语中的“美丽技术”或“美丽艺术”的意思,故美丽艺术公司在化妆、美容及美容护理培训服务上将其注册为商标属于描述性商标,其固有的显著性较弱。
“BEAUTYTECH”“美丽艺术”等字样在化妆、美容及美容护理服务及培训上使用是一种常见现象,意在表示提供的服务或培训是“使人美丽的技术”或“使人美丽的艺术”。
我方作为纹绣培训经营者,使用“人脸艺术图像”加“BEAUTYTECH”“BEAUTITECH”等进行宣传,如前所述,只会让相关公众认识到函秋公司提供的是“使人美丽的技术”服务或培训,而不会让相关公众联想到是美丽艺术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更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被控侵权服务是美丽艺术公司所提供的或是认为函秋公司与美丽艺术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2、我方在宣传中关于“人脸艺术图像”加“BEAUTYTECH”“BEAUTITECH”等的使用行为是一种“非标识性”的使用行为,而非“商标使用行为”。
首先,上述“BEAUTITECH+人脸艺术图像”“BEAUTYTECH+人脸艺术图像”等字样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特征上并非相同;
其次,我方在宣传上同时使用了有独特识别性的“人脸艺术图像”“BTT国际纹绣”“美媛素”等标识比“BEAUTYTECH”“BEAUTITECH”字样所使用的字体及色彩更为醒目,出现的频率也更高,所占比例也更大,明显处于视觉显著的位置;
最后,我方在微信平台宣传中对其品牌寓意、品牌文化的介绍为:德国高端纹绣BeautiTech国际纹绣教育品牌(简称BTT),被告的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被控侵权服务系美丽艺术公司所提供或是认为函秋公司与美丽艺术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3、被控侵权服务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行为”。
本案中,我方为描其服务是“使人美丽的艺术”具有“使人美丽”的特点,其宣传上使用“BEAUTYTECH”“BEAUTITECH”字样但并不是唯一字样,且其使用行为没有超出正当、合理的描述性使用的范畴;
4、我方主观上没有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故意,不知中文翻译是“使人美丽的技术”的英文“BEAUTYTECH”是涉案注册商标。
综上,我方并没有侵权。
经审理查明:美丽艺术公司是第4072721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教育、提供有关化妆、美容及美容护理的培训(截止),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2017年8月30日,美丽艺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谢某来到广州市X路X路X号(自编地址)标有“汇东假日酒店”的地点,在该地点的X楼及X楼的“BTT持久美妆新风向大会”现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谢某通过与自称是该“BTT持久美妆新风向大会”的现场人员交谈,随后,该现场人员向谢某展出产品,谢某取得“BTT品牌手册”一份。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谢某将上述取得的“BTT品牌手册”的主要内容进行拍照,并对该“BTT品牌手册”进行封存。
2017年9月14日,该处出具(2017)粤广南方第060825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共五十张相片为公证员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封存的物品留存于申请人的代理人处。
公证书附件显示展会上背景上使用了“BEAUTYTECH”标识,并写有广州函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当庭查验,手册封存完整。
拆开可见,BTT品牌手册一份,手册上使用了“BEAUTYTECH”标识。
2017年9月15日,美丽艺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谢某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谢某操作手机及计算机(该手机及计算机均由该处提供,该手机为苹果iPhone6s),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手机用手机号“134××××4697”登录“微信”,在微信首页面上,点击上方的“搜索”框,进入公众号搜索框,在该框上输入“Beauti_tech”进行搜索,在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上,点击“全球纹绣连锁品牌”按钮,进入“全球纹绣连锁品牌”页面;
点击“关注”按钮,进入“全球纹绣连锁品牌”公众号首页面;
点击“账号主体”按钮,进入“认证详情”;
再回到该公众号首页,点击“公司总部”按钮,在该菜单上点击“品牌官网”按钮,进入“美媛素-中国纹绣行业领……”页面;
点击“点进进入”按钮,进入“BTT品牌教育”页面;
在上述“BTT品牌教育”页面,点击“BTT简介”按钮,进入“BTT简介”页面;
在上述“BTT简介”页面,点击“七大优势”按钮,进入“七大代理”页面;
在上述“七大代理”页面,点击“各地代理商”按钮,进入“各地代理商”页面;
回到前述“全球纹绣连锁品牌”公众号首页面,点击“公司总部”项下的“海外游学”按钮,进入“中国纹绣世界共享~~BBT国际纹绣教育品牌,中国纹绣品牌的国际化典范!
”页面;
回到前述“全球纹绣连锁品牌”公众号首页面,点击“公司总部”项下的“使命愿景”按钮,进入“BTT国际教育体系全面上线。
你的纹绣事业如何传承你确定想好了吗?
”页面;
回到前述“全球纹绣连锁品牌”公众号首页面,点击下方的“BTT商城”项下的“商城首页”按钮,进入“BeautyTech微商城”,点击下方的“分类”按钮;
点击“产品代理商加盟”按钮,进入“产品代理商加盟-Beaut…”页面;
回到前述“分类”页面,点击“文宣品系列”,进入“文宣品系列-BeautyTe…”页面;
在上述“文宣品系列-BeautyTe…”页面,点击“宣传页”按钮,进入“商品详情-BeautyTech…”;
回到前述“文宣品系列-BeautyTe…”页面,点击下方的“会员”按钮,进入“会员中心”页面;
回到前述“全球纹绣连锁品牌”公众号首页面,点击下方“BTT商城”项下的“我的分销”按钮,进入“代理中心-BeautyTech微商城”页面;
对上述操作页面进行截屏并退出微信软件,将手机用数据线连接至计算机,将上述截屏的图片复制到计算机桌面新建的文件夹。
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所有截屏图片送至打印店,进行彩色打印。
2017年10月9日,该处出具(2017)粤广南方第064479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均为谢某及公证处工作人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所得图片的打印件,该打印件内容与实时截屏图片内容相符。
谢某在该处操作计算机的过程由该公证员全某摄视频录像,该视频录像刻录成光盘后现存于该处。
公证书附件显示微信公众号“全球纹绣连锁品牌”账号主体为函秋公司,其在微信公众号宣传中使用了“Beautitech”“BEAUTITECH”“BeautyTech”等字样。
其微信文章“BTT简介”下的“BTT品牌强势入驻央视网商城”显示“德国高端纹绣—Beautitech品牌,产品秉承德系高端品质,得到大批纹绣师的追捧,目前产品已经行销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并于35个国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Beautitech品牌总结多年国际纹绣教育经验,建立了一套科学严谨的教育体系,BTT最新纹绣标准教材经中国权威出版社公开发行,迅速成为纹绣行业学习范本……成功开设公开课、研修班以及多国游学等课程六百多期,参训纹绣师上万人,学员遍及世界各地,致力于打造全球纹绣领导品牌!
”其微信文章“中国纹绣世界共享~~BTT国际纹绣教育品牌,中国纹绣品牌的国际化典范!
”显示“BeautyTech国际纹绣教育品牌(简称BTT)源自德国,产品秉承德系高端严谨的风格,面世以来,凭借一流的产品品质,行销至世界上100多个国家,2017年全面进入中国市场。
品牌寓意:Beauty译为美丽Tech译为精湛的技术,总体寓意美丽精湛的技术,与纹绣行业的追求形象贴切(简称BTT),BTT国际纹绣教育体系将高品质的产品和国际先进的半永久整体形象设计课程相结合,必将成为纹绣行业新的教育领航者!
”该微信公众号下的“BeautyTech”微商城产品介绍中均使用了“BEAUTITECH”标识。
2017年9月15日,美丽艺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谢某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谢某操作手机及计算机(该手机及计算机均由该处提供,该手机为苹果iPhone6s),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手机用手机号“134××××4697”登录“微信”,在微信首页面上,点击上方的“搜索”框,进入公众号搜索框,在该框上输入“Beautitech”进行搜索,在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上,点击“Beauti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按钮,进入“Beauti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页面;
点击“关注”按钮,进入“Beauti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公众号首页面;
点击“账号主体”按钮,进入“认证详情”;
再回到该公众号首页,点击下方的“BTT品牌”按钮,在该菜单上点击“公司信息”按钮,进入“美媛素-中国纹绣行业领……”页面;
点击“点进进入”按钮,进入“BTT品牌教育”页面;
在上述“BTT品牌教育”页面,点击“BTT简介”按钮,进入“BTT简介”页面;
在上述“BTT简介”页面,点击“各地代理商”按钮,进入“各地代理商”页面;
在上述“各地代理商”页面,点击“七大代理”按钮,进入“七大代理”页面;
回到前述“Beauti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公众号首页面,点击“BTT品牌”项下的“展会通知”按钮,弹出““中国梦事业情”—持久美妆“新风向”大会”框,点击该框的“阅读全文”按钮,进入““中国梦事业情”—持久美妆“新风向”大会”页面;
在上述页面点击““中国梦·事业情”—“新风向”大会流程安排”按钮,进入““中国梦·事业情”—“新风向”大会流程安排”页面;
回到前述“Beauti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公众号首页面,点击下方的“BTT品牌”项下的“海外留学”按钮,弹出“BTT国际纹绣教育品牌,中国纹绣品牌的国际化典范!
”框;
在上述“Beautit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公众号首页面,点击“纹绣艺术”按钮,弹出菜单;
点击该菜单中的“产品展示”按钮,弹出“[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BeautyTech品牌持久美妆产品介绍”框;
点击该框中的“阅读全文”按钮,进入“[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BeautyTech品牌持久美妆产品介绍”页面;
对上述操作页面进行截屏并退出微信软件,将手机用数据线连接至计算机,将上述截屏的图片复制到计算机桌面新建的文件夹。
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所有截屏图片送至打印店,进行彩色打印。
2017年10月9日,该处出具(2017)粤广南方第064480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均为谢某及公证处工作人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所得图片的打印件,该打印件内容与实时截屏图片内容相符。
谢某在该处操作计算机的过程由该公证员全某摄视频录像,该视频录像刻录成光盘后现存于该处。
公证书附件显示微信公众号“Beauti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账号主体为函秋公司,其在微信公众号宣传中使用了“BeautiTech”“BeautyTech”等字样。
其微信文章““中国梦事业情”—持久美妆“新风向”大会”介绍中显示“CCTV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国际持久美妆BeautyTech品牌、美媛素纹绣连锁品牌等国内众多一线纹绣机构联合发起,多家权威媒体争相报道的中国梦·事业情—持久美妆“新风向”的高端峰会即将拉开帷幕,本次大会共有四站,分别为北京、广州、台湾、欧洲。
我们把最好的模式呈现给行业,希望能以此推动持久美妆行业的健康发展”。
美丽艺术公司认为函秋公司在现场培训教育活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服务产品上使用“BeautiTech”“BeautyTech”,构成商标侵权,函秋公司认为上述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美丽艺术公司另提交公司介绍、公司创始人介绍、星级导师介绍、宣传单及相关媒体报道、获得的荣誉拟证实其知名度,函秋公司认为其对上述证据并不清楚也不了解。
美丽艺术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0000元),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6000元、4000元)和收款收据一张(记载:照片打印费用,金额354元)。
另查:函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宣传册、发票、杂志报道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美丽艺术公司是第407272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关于函秋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美丽艺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结合公证书的记载和函秋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函秋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Beauti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全球纹绣连锁品牌”及品牌手册上使用了“BeautyTech”“BeautiTech”。
第4072721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教育、提供有关于化妆、美容及美容护理的培训,与函秋公司的提供的服务范围基本一致。
将函秋公司使用的“BeautyTech”与美丽艺术公司的第4072721号“”商标对比,“”由英文和中文两部分构成,英文部分较为突出,“BeautyTech”与其英文部分读音、含义、大小写组合完全一致,整体构成近似;
另“BeautiTech”与“”英文部分仅有中间一个字母的区别,整体构成近似。
举证期限内,函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上述标识具有合法来源或经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函秋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BeautiTech持久美妆领导品牌”“全球纹绣连锁品牌”及品牌手册上使用了“BeautyTech”“BeautiTech”的行为属于侵害了美丽艺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函秋公司的抗辩,本院认为,首先,作为同是提供化妆服务、经营化妆行业的公司,函秋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上述英文属于描述性商标;
其次,函秋公司在使用上述标识时所加的人脸艺术头像的字样或其他元素并未与上述文字构成整体,“BeautyTech”“BeautiTech”较为突出,且大部分使用为单独使用;
再次,函秋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品牌来自于德国高端纹绣,综上,函秋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关于合理费用,美丽艺术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虽然有相应票据,但并未证实仅系本案支出,鉴于美丽艺术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和公证取证,必然产生一定的相应费用,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美丽艺术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函秋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10万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美丽艺术公司要求函秋公司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因美丽艺术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函秋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较大影响,故美丽艺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六)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函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丽艺术有限公司第40727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函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丽艺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美丽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美丽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2420元,被告广州函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丽艺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函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