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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365食品店、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8民初20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365食品店、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365食品店;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玛歌尔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8民初20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学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365食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泰基商住区**首层**商场,经营者:马孟春。

被告: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黄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邱硕。

被告:烟台玛歌尔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河南路北龙水路东法定代表人:隋智华,该公司股东。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365食品店(以下简称365食品店)、被告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雅伦公司)、被告烟台玛歌尔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歌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第1474477号、第3244779号、第3244778号、第12177356号商标的侵权产品;

2、被告365食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歌雅伦、被告玛歌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100000元;

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世界五百强企业,其注册使用的“长城牌”商标已有40年历史,并将该商标显著部分“长城”文字和长城图形注册为系列商标,核定商品均包括“第33类”葡萄酒。

原告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推广“长城”系列品牌,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其图形”商标在2004年11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长城系列葡萄酒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深受消费者喜爱,“长城”等品牌在社会上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节节提升,生产和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2017年8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365食品店在店内大肆销售突出使用原告所有的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第1474477号、第3244779号、第12177356号图形商标的葡萄酒(商品名: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该侵权产品瓶体上写明“出品商: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兰高家镇解家”、“生产商:烟台玛歌尔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上述商品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告365食品店的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被告歌雅伦公司及被告玛歌尔公司生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是:被告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与本案湛江市霞山区365食品店没有任何联系,双方根本不熟悉,歌雅伦公司从未给365食品店发过货。

本案中,歌雅伦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为山东省龙口市,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案件应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歌雅伦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原告的起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起诉了三名被告,该三名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在原告先向本院起诉的情况下,本院作为被告365食品店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被告歌雅伦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烟台歌雅伦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翔青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侯英枭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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